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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美国互联网管理方法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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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互联网的许多事务的管理上,美国政府充分利用了著名的互联网协会ISOC(Internet Society)的效力。

来源:中国青少年研究网 20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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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际性组织

  对于互联网的许多事务的管理上,美国政府充分利用了著名的互联网协会ISOC(Internet Society)的效力。ISOC作为目前存在的互联网的最高国际组织,是一个促进互联网的有序使用及发展的非政府性的国际会员制组织。它创建于1992年初,总部设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的雷斯顿市,其成员包括院校、科学研究和工程领域的个人和机构,致力于评价网络政策、技术系统及国际协调。其前身是在互联网络还是由著名大学操控的研究网络时,一个由大学教授构成的专业团体。

  ISOC主要由三个机构组成:互联网工程特别委员会IETF(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互联网工程指导小组IESG(Internet Engineering Steering Group)和互联网建设部IAB(Internet Architecture Board)。其内部工作委员会IAB做出过关于互联网操作及未来发展的重要政策决定。科技问题则由IETE通过各种工作小组委员会控制。一些特定的需要制度、审议和执行的关于互联网的技术标准,一般是由IETF制定,由IESG审议,最后通过IAB提交给ISOC予以公布。ISOC每年召开有两个会议,一个是INET,主要讨论关于互联网在发展、运用中的问题及政策,另一个NDSS(symposium on network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security),则是用来商讨互联网系统的安全问题。

  网络域名作为互联网络的一种重要资源,对其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互联网络的秩序。提起域名管理,就有一个不能不提的重要的具有国际监控能力的国际性非赢利性组织(也是目前唯一的对于网络域名的全球性监管机制)——互联网名称和号码分配机构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美国政府的对于互联网络的域名管理工作,在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之后,目前基本上都是通过ICANN来实现的。ICANN于1998年10月正式组建,从此开始被委任承担互联网络的地址和名字的分配的任务,通过监管域名登记工作,来实现各类网络法律纠纷的解决。在1998年6月5日,美国政府就通过白皮书(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es and Addresses)规定,ICANN将取代IANA,逐步接管NSI的域名注册与管理服务.代表私营机构,成为将来互联网络地址分配、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现在ICANN决定着谁得到域名注册权和管理年费减免。

  2.国际性会议

  形形色色的国际会议,通过政府间或是非政府间直接进行交涉的形式,就互联网络上出现的某些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有利于加速问题的解决。如2000年5月15日至17日,由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意大利、俄罗斯八个国家组成的“八国集团”在法国首都巴黎举行了一次针对网络安全问题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所有的与会国家已经达成共识,他们一致认为,保护网络安全必须有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和相互支持。与会的八国政府与企业就保护网络安全、建立网络信任等问题进行了直接对话。这次会议也是有史以来第一次举办的专门针对网络犯罪活动的讨论会,虽然在一些问题上,譬如在是否要建立一个国际网络刑警组织、是否可以触及公民隐私权、采取何种具体措施等方面,一些国家的政府之间以及各国的政府与企业之间还存在着一些分歧,但是仍然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已经普遍把互联网络的安全问题放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且更加意识到了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合作的重要性。

  3.国际性公约

  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各国执法部门遇到的挑战,比如协调各国的刑法、侦查跨国犯罪、保全电子证据、确定管辖权等,都只有通过国际条约来解决。如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网络犯罪公约草案》,就是由美国与欧盟等国共同草拟的,以寻求网络治理的办法,便于解决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问题。

  《网络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解决针对计算机系统、网络或数据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形式的滥用行为涉及的刑法和诉讼法问题的多边协定。从1998年起,欧洲委员会开始由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on Crime Problems,CDPC)网络空间犯罪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Experts on Crime in Cyber-Space,PC-CY)负责起草《网络犯罪公约》草案,美国也参与了起草。几易其稿后,最终由欧洲犯罪问题指导委员会(the Steering Committee on European Crime Problems)确定了初稿。计划提交高层讨论后,供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及观察员国(包括美国)签署。

  此外,美国政府还积极利用其他的国际法规、条例来协助其对于互联网的管理。如通过《反对传播淫秽出版物协定》(1910)来管制色情内容;利用《防止和惩罚民族屠杀公约》(1948)来查禁民族仇杀内容;运用《联合国人权公约》(1966)来禁止战争宣传等。此外,还通过使用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来协调当事国之间的有关问题。

  注:该文节选自华中科技大学王静静的硕士论文《从美国政府的互联网管理看其对中国的借鉴》,刊载于《中国期刊网》2008年。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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