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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在互联网立法上主要有以下五个主要特点:
1.互联网管理主要依靠现有法规
有关部门对世界42个国家的相关调查表明大约33%的国家正在制定有关互联网的法规,而70%的国家在修改原有的法规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其实从根本上说,网络所带来的绝大多数法律问题涉及到各个法律部门,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要靠各部门法律自身的完善来完成,而没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举例来说,英国非常强调依靠现有的法规,如刑法、猥亵物出版法及公共秩序法等。英国电信管制的法律基础主要是1984年的《英国电信法》和1998年的《竞争法案》,这是两部基于市场准入和反垄断考量的法律。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进行管理的法律,既有传统法规中的相关条文,如刑法中猥亵内容的相关立法以及种族主义内容的相关立法,又有专门的信息通信方面的法案,如《通信监控权法案》、《调查权法案》等。
再如,法国管理互联网主要也是利用社会原有的法制基础。法国的民法和商法比较完备,有些只需移植或借用到互联网领域就可以了,而有些则要建立新法规。
2.立法保证国家安全成为互联网管理的重中之重
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前面我们提到美国在互联网内容的管制模式是最宽松的,但是当互联网触及国家安全时,政府将依法拥有“特殊”的权利。
“9·11”事件后,在反恐高于一切的方针下,被看作特殊时期互联网管理主要法律依据的:一是“9·11”6周后颁布的《爱国法》,二是布什总统于2002年11月签署的《国土安全法》。这两部法都大大加强了对美国国内机构与人士的情报侦察,这在以前是不允许的。政府和执法机构根据《爱国法》获得了很大授权。政府或执法机构调查人员可大范围地截取嫌疑人的电话通话内容或互联网通信内容,还可秘密要求网络和电信服务商提供客户详细信息。
《国土安全法》对互联网的监控更为严密。法案增加了有关监控互联网和惩治黑客等条款,在此情形下,服务商信誉和客户机密只能让位于国家安全。
3.各国普遍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
各国普遍高度重视互联网上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为此,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在线法律或采用保护未成年人的普遍性法律进行管制(见下表)。
表1:主要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立法情况一览表
国家/地区法律名称
美国《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
《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
欧盟《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1998)
《儿童色情框架决定》(2004)
《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
《儿童色情框架决定》(2004)
英国《青少年保护法》
法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德国《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
韩国《青少年保护法》
巴西《青少年保护法》
4.一些国家对互联网内容实行强制管理
在打击不良信息方面,德国是全球第一个制定互联网成文法的国家,该政府于1997年提出《信息与通信服务法》,此法为综合性的法案,用来解决经由互联网传输的违法内容,包括猥亵、色情、恶意言论、谣言、反犹太人等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更严格规范了有关纳粹的言论思想与图片等相关信息。
新加坡是主张政府必须强制介入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根据广播法颁布了《互联网行为准则》(Internet Code of Practice)与产业标准,由信息通信发展局(IDA)管理,最初检查的重点是对青少年有害的色情信息。《互联网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禁止那些与公众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国家团结相违背的内容。”同时,传统的《诽谤法》、《煽动法》、《维护宗教融合法案》等相关内容也适用于互联网管理,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防卫的内容都禁止在互联网上交流。
另外,韩国、法国等也都设立了法律对互联网上的内容进行限制。
5.反垃圾邮件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
面对垃圾邮件给全球经济带来越来越大的损失,各国也纷纷对反垃圾邮件进行立法。比如美国和日本都颁布了《反垃圾邮件法》;欧盟颁布了《隐私和电信指令》,重点打击垃圾信息;澳大利亚2003年颁布了《垃圾邮件法案》,均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注:该文节选自王雪飞、张一农、秦军撰写的《国外互联网管理经验分析》,发表于《现代电信科技》2007年5月第5期。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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