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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干预、重自律”是当前国际互联网管理的一个共同思路。各国越来越强调政府作为服务者的角色,承认政府管理的“有限性”,着重发挥政府的服务和协调职能。在对互联网的监管方式问题上,这一管理原则也得了到较为充分的贯彻,当前各国的监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行业监管为主,政府强制为辅,实行政府与行业的协同监管。政府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导向上,具体的操作规范则由行业协会等组织来制定实施,比较而言,政府监管具有补充性。以行业为主的协同监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还可以减少政府对行业的干预,减少管理成本。下面通过美国、欧盟、英国和日本的例子介绍:
1.美国
美国的网络行业组织在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如美国电脑伦理协会制定了“十诫”、美国互联网保健基金会的网站规定了八条准则、各大论坛和聊天室有服务规则与管理条例等,美国在1998年出台《网络免税法》,对自律较好的网络商给予两年免征新税的待遇。
另外,美国政府对数字内容市场实行有限监管,FCC的权限主要集中在内容的传播方面,更多的监管空间则由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来承担。其中重要的有软件和信息产业协会、美国唱片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等。行业协会对数字内容市场的发展保护和监管并重。一方面,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向政府争取尽可能多的权益,同其他行业及国外市场达成贸易协议,采取措施保证本行业的权益不受侵害。软件和信息产业协会以及美国唱片协会美国电影协会近年来都不遗余力地向盗版行为做斗争,要求政府通过法律禁止盗版行为,对侵权者发起诉讼。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行业的沟通平台,也不断推动行业实施自律,以确保行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对于“违规”者,行业协会代表整个行业向其施加压力,迫使其改正其行为,甚至采取严厉措施使其失去发展机会。再者,行业协会也为行业内厂商提供了交流与合作的机会。
2.欧盟
欧盟于2004年建立“安全互联网论坛”,广泛吸引了包括企业代表、法律强制机构、决策者以及用户群体代表在内的各界关注和参加,为各方提供了一个经验交流和借鉴以及共谋对策的平台,对希望建立自律机构的国家给与建议和支持等。
3.英国
英国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理时贯彻“监督而非监控”的理念,主要通过英国网络服务商于1996年9月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网络观察基金会来实行。
半官方性质的网络观察基金会在英国贸工部、内政部和英国城市警察署的支持下开展日常工作,主要解决互联网上日益增多的违法犯罪活动问题,如色情、性虐待、种族歧视等,尤其致力于解决儿童色情问题。为鼓励运营商自律,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I-WF)于1996年9月与网络提供者协会、伦敦网络协会两大ISP协会共同发表一份《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R3)文件,以此作为运营商自律的基础。之后由五十家ISP运营商组成之协会(ISPA)联合草拟一项运营商行为守则,作为运营商自律的规范,其主要精神有:鼓励新科技使用、帮助家长与教师认识新科技、ISP有责任确保内容的合法性等。
4.日本
总务省主管媒体的机关主动邀请ISP运营商、软件开发企业及消费者代表组成自律性组织,并引进分级管理制度,待组织成立并正常运作后,政府则退出该组织,完全由民间组织的力量,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监督并实行行业自律。
注:该文节选自王雪飞、张一农、秦军撰写的《国外互联网管理经验分析》,发表于《现代电信科技》2007年5月第5期。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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