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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政府对道德自律的指引
互联网虽然作为一种虚拟世界的存在,但是其行为主体仍然是生活在现实世界的人,其网上行为也必然受其思想意识的支配。网络上的交往多由一些不成文的网络规则来发挥网络规范的效果,这就要求网民具有相当的素质和觉悟作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势必会对网上虚拟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文化规范,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可以发挥一种无形的力量,来约束和规范网络行为主体。道德控制作为一种软性的管理方式,有利于预防网络中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因此,从道德方面进行控制,提倡并引导建立良好的道德氛围是十分必要的。
美国政府一方面从互联网络供应商、经营者、国内外提供者入手,呼吁其遵守互联网络行为准则,保障互联网络秩序;另一方面,政府同样从网络使用者入手,呼吁他们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也呼吁禁止不良使用行为。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个人权利得到维护,又限制公民侵犯他人利益、危害国家社会。为了营造较好的道德氛围,政府不仅向互联网的社区成员进行宣传呼吁,而且借助于社会团体、组织和国家的力量来保证道德作用。
如美国政府一直倡导的有关互联网行为的道德标准——著名的“摩西十诫”(The Ten Commandments forComputer Ethics),就是由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关于计算机道德的十条戒律,这十条戒律通常被认为是每一个网民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应该引以为诫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1)不能用计算机危害其他人;(2)不能妨碍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不能偷看别人的文件;(4)不能利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不能利用计算机做伪证;(6)不能非法拷贝软件;(7)不能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料;(8)不能非法使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想一下你写的程序对社会将产生的影响;(10)遵守计算机使用规则。
而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网络伦理声明则指出过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创入网络及其相连的系统;(2)商业性的或欺骗性的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3)盗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4)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6)伪造电子邮件信息。
在美国,“摩西十诫”连同美国计算机协会提出的“网络伦理八项要求”(The Eight Commandments for Network Ethics)一起,直接对网络礼仪和具体的网络规范形式进行明确表达。而主张建立网上道德标准的纽约组织——媒体道德联盟,则针对匿名再投递骚扰网民的情况,专门成立了一个颇有帮助的站点:www.moralityinmedia.org。在网站上,有他们提供的反色情邮件的指南。它的建议分成几个步骤,包括向你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或对方的ISP联系,甚至可以考虑是否需要聘请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判断对方是否已经触犯法律。
2.美国政府对行业自律的引导
行业自律的完善程度,往往会直接关系到网络用户权益保护和网络交易安全等方面,对网络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备受关注。一方面,政府会联合民间业者和业界团体组织,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制定自律规范,给行业自律模式提出参考或建议;另一方面,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是自己制定行业自律模式,他们通过制定自律公约、成立自律组织等方式,对一些网络活动的一般准则达成共识,自觉遵守,自我约束,来共同保障互联网秩序的维持。
互联网具有的自由和开放的特点,因而,过于严厉的管制手段反而会影响网络信息资源的正常开发与利用。与政府的直接干预相比较,自律有其优势,是一个较适合的政策取向。针对互联网所传播的内容,美国政府一般是本着“少干预,重自律”的管理思路,往往只采取最低限度的干预,提倡民间行业、企业和网络用户个人的自律。譬如对于美国人普遍比较敏感的隐私问题,美国政府和行业官员一直在呼吁互联网商家建立自己的自律性保护隐私政策,否则政府才会对其进行立法限制。毕竟,互联网行业自身比政府更加了解他们自己的业务,所以,政府一般是倡导行业自身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政策。克林顿的顾问就曾经首先敦促行业领导人开始制定自己的计划,以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当然,政府在扮演一种监督员的角色的时候,也会在必要时给予适当的压力。克林顿总统就曾要求商务部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递交一份报告,说明私营商业领域在制定保护隐私的法规方面是否见到成效。
在世界的许多国家中,相对来说,美国的行业自律体系其实是比较完善的,其自律范围涵盖了电子商务、著作权、隐私权、网上有害内容管理几个互联网的主要方面。对于互联网的管理,行业自律在美国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自律团体、组织、联盟纷纷通过各种方式来直接或间接的协助政府的管理,配合政府,共同促进互联网络的发展。仍以美国在隐私权方面的行业自律为例,在美国,针对互联网隐私权的行业自律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式实现的:
(1)建议性的行业指引:如1998年6月22日,美国的一个产业联盟——美国在线隐私联盟(OPA,Online Privacy Alliances)公布了它的关于从网上收集的用户个人可识别信息的在线隐私指引。这个指引被许多主要的隐私认证计划所采用,并作为其认证的标准和加入认证的条件。但OPA作为一个只指定政策建议的产业联盟,其目的仅仅是指引和倡导,为网络隐私的保护提供一个广为接受的范本,并不监督成员的遵守情况,也不制裁违反指引的行为。
(2)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这是一种私人行业实体致力于实现网络隐私保护的自律形式。它类似于商标注册的网上隐私标志张贴许可,其认证标志具有商业信誉的意义。此计划要求张贴了其网络隐私标志的网络服务商必须遵守其在线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其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有利于用户进行识别,也便于网络服务商显示自身的遵守规则的情况。但是参与其认证的网站数量较少,并且其有关执行和救济的制度也有待于完善。
(3)技术保护模式:以著名的P3P“隐私倾向选择平台”(the platform for privacy preference project)为代表,这是一种把保护隐私权的希望主要寄托于用户自身的模式。主要是通过采用一些保护隐私的软件的方式来实现。在用户进入某些收集个人资料的网站之后,这些软件会自动提醒他们什么样的个人信息资料在被收集,然后由用户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浏览。或者,用户可以事先在软件中设定允许收集的特定的信息资料,除此以外的则不允许进行搜集。P3P“隐私倾向选择平台”其实就是这么一种针对个人网上信息资料的收集问题,利用软件技术的方式,在网络服务商和用户之间达成的电子协议。
(4)安全港模式:安全港模式是一种较新的模式,它主要是通过将行业自律和立法规则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安全港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
1.美国政府对道德自律的指引
互联网虽然作为一种虚拟世界的存在,但是其行为主体仍然是生活在现实世界的人,其网上行为也必然受其思想意识的支配。网络上的交往多由一些不成文的网络规则来发挥网络规范的效果,这就要求网民具有相当的素质和觉悟作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势必会对网上虚拟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文化规范,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可以发挥一种无形的力量,来约束和规范网络行为主体。道德控制作为一种软性的管理方式,有利于预防网络中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因此,从道德方面进行控制,提倡并引导建立良好的道德氛围是十分必要的。
美国政府一方面从互联网络供应商、经营者、国内外提供者入手,呼吁其遵守互联网络行为准则,保障互联网络秩序;另一方面,政府同样从网络使用者入手,呼吁他们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也呼吁禁止不良使用行为。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个人权利得到维护,又限制公民侵犯他人利益、危害国家社会。为了营造较好的道德氛围,政府不仅向互联网的社区成员进行宣传呼吁,而且借助于社会团体、组织和国家的力量来保证道德作用。
如美国政府一直倡导的有关互联网行为的道德标准——著名的“摩西十诫”(The Ten Commandments forComputer Ethics),就是由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关于计算机道德的十条戒律,这十条戒律通常被认为是每一个网民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应该引以为诫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1)不能用计算机危害其他人;(2)不能妨碍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不能偷看别人的文件;(4)不能利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不能利用计算机做伪证;(6)不能非法拷贝软件;(7)不能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料;(8)不能非法使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想一下你写的程序对社会将产生的影响;(10)遵守计算机使用规则。
而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网络伦理声明则指出过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创入网络及其相连的系统;(2)商业性的或欺骗性的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3)盗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4)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6)伪造电子邮件信息。
在美国,“摩西十诫”连同美国计算机协会提出的“网络伦理八项要求”(The Eight Commandments for Network Ethics)一起,直接对网络礼仪和具体的网络规范形式进行明确表达。而主张建立网上道德标准的纽约组织——媒体道德联盟,则针对匿名再投递骚扰网民的情况,专门成立了一个颇有帮助的站点:www.moralityinmedia.org。在网站上,有他们提供的反色情邮件的指南。它的建议分成几个步骤,包括向你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或对方的ISP联系,甚至可以考虑是否需要聘请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判断对方是否已经触犯法律。
2.美国政府对行业自律的引导
行业自律的完善程度,往往会直接关系到网络用户权益保护和网络交易安全等方面,对网络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备受关注。一方面,政府会联合民间业者和业界团体组织,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制定自律规范,给行业自律模式提出参考或建议;另一方面,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是自己制定行业自律模式,他们通过制定自律公约、成立自律组织等方式,对一些网络活动的一般准则达成共识,自觉遵守,自我约束,来共同保障互联网秩序的维持。
互联网具有的自由和开放的特点,因而,过于严厉的管制手段反而会影响网络信息资源的正常开发与利用。与政府的直接干预相比较,自律有其优势,是一个较适合的政策取向。针对互联网所传播的内容,美国政府一般是本着“少干预,重自律”的管理思路,往往只采取最低限度的干预,提倡民间行业、企业和网络用户个人的自律。譬如对于美国人普遍比较敏感的隐私问题,美国政府和行业官员一直在呼吁互联网商家建立自己的自律性保护隐私政策,否则政府才会对其进行立法限制。毕竟,互联网行业自身比政府更加了解他们自己的业务,所以,政府一般是倡导行业自身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政策。克林顿的顾问就曾经首先敦促行业领导人开始制定自己的计划,以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当然,政府在扮演一种监督员的角色的时候,也会在必要时给予适当的压力。克林顿总统就曾要求商务部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递交一份报告,说明私营商业领域在制定保护隐私的法规方面是否见到成效。
在世界的许多国家中,相对来说,美国的行业自律体系其实是比较完善的,其自律范围涵盖了电子商务、著作权、隐私权、网上有害内容管理几个互联网的主要方面。对于互联网的管理,行业自律在美国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自律团体、组织、联盟纷纷通过各种方式来直接或间接的协助政府的管理,配合政府,共同促进互联网络的发展。仍以美国在隐私权方面的行业自律为例,在美国,针对互联网隐私权的行业自律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式实现的:
(1)建议性的行业指引:如1998年6月22日,美国的一个产业联盟——美国在线隐私联盟(OPA,Online Privacy Alliances)公布了它的关于从网上收集的用户个人可识别信息的在线隐私指引。这个指引被许多主要的隐私认证计划所采用,并作为其认证的标准和加入认证的条件。但OPA作为一个只指定政策建议的产业联盟,其目的仅仅是指引和倡导,为网络隐私的保护提供一个广为接受的范本,并不监督成员的遵守情况,也不制裁违反指引的行为。
(2)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这是一种私人行业实体致力于实现网络隐私保护的自律形式。它类似于商标注册的网上隐私标志张贴许可,其认证标志具有商业信誉的意义。此计划要求张贴了其网络隐私标志的网络服务商必须遵守其在线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其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有利于用户进行识别,也便于网络服务商显示自身的遵守规则的情况。但是参与其认证的网站数量较少,并且其有关执行和救济的制度也有待于完善。
(3)技术保护模式:以著名的P3P“隐私倾向选择平台”(the platform for privacy preference project)为代表,这是一种把保护隐私权的希望主要寄托于用户自身的模式。主要是通过采用一些保护隐私的软件的方式来实现。在用户进入某些收集个人资料的网站之后,这些软件会自动提醒他们什么样的个人信息资料在被收集,然后由用户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浏览。或者,用户可以事先在软件中设定允许收集的特定的信息资料,除此以外的则不允许进行搜集。P3P“隐私倾向选择平台”其实就是这么一种针对个人网上信息资料的收集问题,利用软件技术的方式,在网络服务商和用户之间达成的电子协议。
(4)安全港模式:安全港模式是一种较新的模式,它主要是通过将行业自律和立法规则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安全港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这个指引在经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就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了这个指引,就可以被认为是遵守了有关的要求,就可以免除责任。由于采取了把立法和行业自律结合起来的方式,安全港模式被认为是一种很有前途的保护模式。
注:该文节选自华中科技大学王静静的硕士论文《从美国政府的互联网管理看其对中国的借鉴》,刊载于《中国期刊网》2008年。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
的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这个指引在经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就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了这个指引,就可以被认为是遵守了有关的要求,就可以免除责任。由于采取了把立法和行业自律结合起来的方式,安全港模式被认为是一种很有前途的保护模式。
注:该文节选自华中科技大学王静静的硕士论文《从美国政府的互联网管理看其对中国的借鉴》,刊载于《中国期刊网》2008年。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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