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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3年4月15日
关键字: 信息安全
互联网与电话实施实名制的问题历来是一个充斥着争议的领域。4月12日,工信部以力排众议之势,发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就网络及手机实名制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两部意见稿出台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去年年末人大常委会一次性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事实上,工信部早在2010年9月1日起就正式实施电话用户手机实名制。彼时的计划是,具体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从9月1日起对新增电话用户进行实名登记;待相关法规出台后,用三年时间做好老用户的补登记工作。如今三年期限将至,电话实名制并未做到“一网打尽”,市场上依旧还流转着不少“无主” 的新手机卡。
从政策史的角度出发,工信部的此番举动,不过是对之前推广实名制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并非另起炉灶,制造新的议题。而从监管者的角度出发,面对信息技术的用户,惟有实现了实名制,那些飘忽不定的用户才能处于掌握之中。只有真正实现了对用户信息的掌握,才能真正实现对用户本身的管理。当然,提出这种管理的理由非常简单,即保护这些用户个体不受垃圾短信、非法广告等信息的干扰,确保监管者能够有效地实现“责任认定”。
在垃圾短信泛滥成灾,信息诈骗无处不在的今天,这样的理由获得一定规模的支持并不令人意外。很显然,每一个使用手机的人都不希望自己刚买了房子,房产中介就给你电话询问你房子是否要出租,抑或自己刚买了车,各种保险公司的电话又接踵而至。更何况,每年因为诈骗短信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事情已经让人不再惊讶。因此,混乱而糟糕的电话领域,的确需要一股强势监管力量的介入来清除那些广告和诈骗短信的发送者。
不过,细究工信部公布的《意见稿》,除了强化政府对信息用户的控制之外,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却并未显示出足够的严厉程度。意见稿中,对于违法者的罚款力度处于1万到3万元之间。这样的处罚力度相对于违法者高额的收益,恐怕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当然,意见稿也表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样的法律到底将在多大程度上得以落实,如果参照以往的经验,也依旧成为一个疑问。
实名制之后,对于违法者的责任认定当然更为容易。但反过来,掌握了大量信息的监管者如果存在信息保护上的不力或者有“监守自盗”的行为,那么实名制势必带来更大的弊端。这样的担忧显然不是无中生有,在利益不断分化的今天,对于信息的占有往往决定了博弈胜利的归属。例如,近来十分火爆的“房×”事件,那些处在舆论浪尖的多套房产拥有者浮出水面,关键就在于其包括房产在内的大量个人信息都被竞争者或者不满者曝光了;而另一些极端的例子则表现为,一些公权力的拥有者利用对信息的优先占有,得以打击报复自己的举报者,类似的案例自然是举不胜举。
概而言之,如果不能确保公权力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避免“监守自盗”的情形出现,针对违法者,尤其是对电信运营商的惩罚措施如果只是停留在几万元的罚款阶段,而无法真正追究刑责,那么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扞卫公众的信息权不受侵犯,很可能只是一个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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