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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电信研究院陈金桥透露,我国有望在本年度实施手机与网络实名制。因为此前工信部部长李毅中曾表示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实施手机和网络实名制,加之本月18日有媒体传出“重庆警方将出台网络管理相关法规,明确网络运营企业和网民的责任,逐步启动网络实名制,构筑一张网络防控网,市民的QQ群、微博、手机短信等,都将纳入警方监管范围”的消息,一时间就是否应该实行网络实名制,又一次在公众中引起热议。
所谓网络实名,简言之,就是将上网者的身份、身份证号等相对应联系及统一的制度。早在2003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就曾提出:“中国人 大应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此言曾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之为“李希光事件”。但是此后国家并无相应措施出台,渐渐被人淡忘,连李本人也对此失去兴趣,说:“禁止网上匿名是非常不现实的,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行不通。”近年来,因网络安全问题日渐突出,特别是互联网上充斥大量虚假不良信息引发种种社会问题,网络实名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重视。一些地方也顺势“试水”,尝试借助地方法规推行网络实名制度。2009年5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人 大发布实施了《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成为国内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目前,关于是否实行网络实名制的争论正酣,但归纳起来,无非是三种观点:
正方
对建立网络实名制表示坚决支持的主要论据是网络环境虚拟性、开放性和无强制性使得人们可以在网上无所顾忌,任意发布传播虚假、不良信息而不受制约,因为网民不必为此承担法律的责任,也不会因此受到惩罚,所以常常轻易越过道德的和法律的底线。有人指出:在现实世界中,“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是法律禁止的,但网络“大字报”、“小字报”却可任意贴涂,其原因就是因为“在网络上人们不知道你是一条狗”。恶意的谣言、中伤、人肉搜索不仅常常给现实生活中的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使他们的公民权利受到极大侵害,而且会给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很大的破坏。
例如着名的“艾滋女事件”,韩国的崔真实之死,当事人都深受网络之害,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而不久前,只因个别人在百度贴吧中散布“地震来了”的谣言,就使百万群众走上街头避震,导致社会混乱的事件更让人感受到了一个缺少监管和驾驭的网络的杀伤力!而实名制的推行有助于网络环境的净化、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因为实名注册将使得网民因真实身份的公开化而收敛其行为,一旦出现网络纠纷也利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外,实名制的建立也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们对政府的批评建议会更加正式,企业、组织、个人之间的相互攻击会大大减少。
反方
如果说支持建立网络实名制度的声音主要来自“官方”——政府官员、两 会代表及部分专家学者,那么反对之音则更多来自“民间”,即普通网民。他们认为,互联网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虚拟性”,正是由于这种虚拟性才打通了在现实世界中长期被壅塞的言路。这使人们不再顾及世俗的压力和现实世界中可能遭致的打击报复,小老百姓才敢对政府批评建议、对某个具体官员领导品头论足,才敢于将贪官的污行劣迹晾晒于网上。这在以前是难以想象的。一个开放自由的网络对于党和政府倾听来自民间的声音,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更有效地进行民主监督,作用重大,不可或缺。如果没有网络和网民的力量,南京的周久耕、广西的韩峰都可能还远离人们的视野,继续着他们蛀虫的营生。同时,网络监督使得一些以往不甚勤政的官员不得不打起精神,做好以前不愿做好、不屑做好的事情。
现在,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民生问题, “民生”和“民声”不可分割,听不到真正的“民声”,就难以搞好现实的“民生”。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的确带来诸多负面问题,有的还极其严重,必须加以遏制和清除,但因此就完全否认其积极意义,否定其主流意义,那就像将“将澡盆里的脏水和小孩一起泼掉”一样,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做法。还有网友说,“水至清则无鱼”,看问题应看主流,看本质。改革开放前我国基本不存在“黄赌毒”,也没有那么多贪污犯,但如果谁要因为现在有了这些就否定改革开放,则无人同意。IT商业信息网记者对普通网民随机采访调查结果表明,约有80%以上的网民表示不赞同实名制,特别是问及如果实行实名制,你是否还会对社会敏感问题和官员发表批评言论时,绝大部分人表示“不想找麻烦”,只有少数人表示会“会非常慎重”。一些专家从法律层面、制度建设层面以及“实名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
清华大学的金兼斌博士就认为:涉及到政策和立法,尤其要慎重,实名制应该慎行。这跟孙志刚事件不同,孙志刚事件确实是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可以说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而崔真实自杀,更大意义上是个案。全国人 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则表示:要强制要求政府主要官员通过网络问政,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鼓励网民通过网络表达诉求、监督政府工作。他还在建议中表示,无论是 “南京天价烟事件”还是 “躲猫猫事件”都表明,网络事件因其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已成为中国公民通过网络表达社会和政治诉求,并进而实现社会参与甚至政治参与所引发的公众事件现象。
有限实名论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实名制不能一刀切,应视具体情况而论。对于经济活动,特别是与经营、交易有关的网络服务,必须实行实名制,这是网络诚信服务的基础。有的网络服务是不需要强制身份确认的,如慈善捐助、举报投诉、互助交流、专业群组讨论等。也有人建议,应由政府出面建立具有监管机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网络使用者的统一身份认证,等等。
目前关于网络实名制的讨论尚在进行中,尽管在这场讨论中人们持有的观点各有所异,但这对于推动我国互联网制度建设的积极意义则毋庸置疑。杭州实名制的实际效果告诉我们,应不应该实行网络实名制度,如果要实行,应该建立怎样的实名制度,使之既能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以及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又能切实保障维护维护我国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还能充分发挥网络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积极作用,仍需要更多的论证和研究,操之过急只能适得其反。其中,认真倾听公众的声音,是不能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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