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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姆·欧扎克
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的最近判决,看上去雇主获得雇员短信的内容似乎是被禁止的。但实际上,这并不完全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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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雇主拥有在包括电子邮件和其他通讯设备在内公司拥有的信息资产中获取储存信息的权利。不过也对信息的项目和范围进行了限制,实际上,在相关的商业交易或内部调查中,经理们是有相当大的权限的。但是,美国联邦法院的最新判决似乎承认短信中可能存在雇员的隐私。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一个三人法官小组裁决雇员使用雇主配发的手机、传呼机和计算机发送的个人短信存在隐私权。
法官的裁定支持了服务供应商的观点,即如果雇主将信息外包给其它供应商的话,他没有权利要求服务供应商提供雇员发送的信息。同样的概念可以适用于电子邮件通信,如果雇主外包服务,而非自己维护内部服务器。
资料来源:2008年6月20日科技新闻世界(TechNewsWorld)中埃里卡·莫里斯发表的文章《工作场所的短信受到隐私保护》
这个判决对于位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理们意味着什么呢?答案是:没什么。当一个雇主希望获得邮件的内容以确认,一名雇员是否涉嫌非法活动或违反一项或多项公司政策的时间,这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答案是:这需要视情况而定。
法庭判决所涵盖的是由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内容。如果雇主只是希望获得手机本身的内容,并且公司有相关的内容保存策略,这看起来并不是一个问题。就象对台式机和笔记本系统进行取证分析一样。
如果雇主认为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短信储存内容应该被审查的话,他或她在采取步骤前,应该确保通过电话通知了相关雇员。利特勒·门德森·P.C.律师事务所是这样认为的。
雇主认为只要他们为雇员的手机或者服务提供了费用,就可以查看雇员的短信,雇员应该给予书面同意,让供应商透露短信内容给雇主;雇员则不愿意给出书面同意,并希望保持其短信的隐私而不必自掏腰包。有多少雇员将愿意支付每月一百元甚至更高的黄色短信的费用(尤其是油价高达每加仑四美元的时间)。
资料来源:于2008年6月20日菲利普·戈登发表在工作场所隐私专题Blog上的文章《新判例对于雇主来说没有造成大的阻碍》
FindLaw发布了一份列表,让雇主可以保护自己免受雇员滥用信息资产带来的潜在赔偿责任的同时,为他们的雇员提供合理和适当的隐私。在这份注意事项中,我将加入手机的使用。
·为所有的雇员提供关于如何最佳和最有效地利用公司拥有的电子服务的培训。
·制定电子服务的使用规则
·禁止访问色情内容
·禁止以可能造成破坏的方式访问因特网站点或者使用短信服务
·禁止或限制因为个人需求使用公司拥有的电子服务
·创建明确的策略并保证所有雇员都了解它的内容和违反面临什么样的制裁,策略应该包括公司立场的明·确描述,当怀疑存在滥用或非法活动的搜索办法。
·不要对雇员滥用监察措施
·确保雇员知道接入因特网的原因:这是商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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