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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echTarget中国 2011年9月5日
关键字: 网络犯罪
“我的qq号被盗了!”,估计大多数人都有过这种经历。有的人折腾折腾还能把自己的号找回来,可有的人就没这么好运了,只能满腔怒气却无法对着盗号者发泄。不过,现在情况不一样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传播病毒、制造病毒、进行网络攻击等黑客行为做出了明确的量刑标准解释。
其中,在该解释的第一条中,这样写道: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
QQ盗号判刑简单
从第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出,电子交易安全是国家保护的主要部分。诸如“网银账号、支付宝帐号、股票账号”等将被列为重点,而传统上只有大量窃取才被追究的“偷QQ号”等打击力度也会加大。
说起盗窃QQ号码的第一案例,2006年犯罪嫌疑人利用在深圳腾讯公司工作的便利,盗窃该公司的QQ“靓号”转卖,牟利7万余元。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论激烈:控方认为QQ号码是信息产品,是腾讯公司投入人力、物力研发而来,符合财物的特征,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辩方认为QQ号码是一种代码服务,其性质认定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应当无罪。本案的焦点正是QQ号码的法律性质,可是在没有现在这个解释前,这个案件该如何处理呢?
审理此案的法院“巧妙”避开QQ号码作为虚拟财产的论证以及QQ号码经济价值的客观属性,最终将QQ号码视为通信代码,以破坏通信自由罪定案,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判决的“稳妥性”,但当时这种回避对虚拟财产价值判断的做法,显然无助于今后类似案件的解决。
不过现在这个问题可以解决了,只要确定盗窃的数量就可以定刑了。
‘20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病毒感染的起刑线,以目前的病毒感染事件来看,基本上都要用刑法了。
提供工具也需追究
此外,在解释的第三条中还规定,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人也要追求责任。其中“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就被视为情节严重,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后再有不熟悉的人向你要一些工具和程序可要谨慎了,否则就有可能成为帮凶了。
移动设备难逃法网
该解释的最后提到,解释中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在移动设备普及的今天,网络犯罪分子们也越来越多的盯上移动设备,解释中对计算机系统的详细介绍,让它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且操作起来会相对容易。
经济损失包含重建费用
解释中多次提到了经济损失,究竟经济损失该如何衡量呢?该解释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小结
据了解,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我国面临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威胁,是世界上黑客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据《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2009年我国被境外控制的计算机IP地址达100多万个;被黑客篡改的网站达4.2万个;被“飞客”蠕虫网络病毒感染的计算机每月达1,800万台,约占全球感染主机数量的30%。
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它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一个小小的举动就可能给成千上万人带来巨大影响。网络已经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不容质疑。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措施,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困难,但无论怎样,我们都向网络安全又迈进了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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